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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安员“九不准”行为规范发表时间:2023-03-31 09:41 保安员“九不准”行为规范
1.不准超越法定职权从事搜查他人住所、罚款、没收财物、扣押他人证件或财物等行为,违者依法予以辞退;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,依法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;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2.不准故意刁难、辱骂、侮辱他人人格,侵犯他人人身权利,违者依法予以辞退;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,依法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;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3.不准殴打他人或教唆殴打他人,侵犯他人合法权益,违者依法予以辞退;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,依法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;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4.不准为违法犯罪活动通风报信,充当保护伞,违者依法予以辞退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5.不准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,违者依法予以辞退;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,依法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;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6.不准私自为他人提供有偿服务,违者依法予以辞退。 7.不准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,违者依法予以辞退,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,依法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;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8.不准私藏、持有和使用警械及杀伤性武器,违者依法予以辞退,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,依法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;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9.不准参与审讯违法犯罪嫌疑人、制作笔录、制作法律文书等执法活动,违者依法予以辞退 |